美术系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忻州师范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结合本系工作实际,为充分发挥党总支在本系改革、发展和建设事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提高本系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健全本系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结合系党总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本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第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要支持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要充分发挥其在党建、思政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当中的参与能力和管理能力,积极参与本系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五条 会议要切实改进会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总支委员。根据会议需要,可吸纳党支部书记、相关行政负责人等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的范围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宜
1.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院党委文件和工作安排,审议委员会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等。
2.意识形态工作、班子建设、统战工作、群团组织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党务专项工作,审议委员会相关工作报告。
3.党支部设置和调整、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员学习教育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审查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的决议、意见。
4.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系内设职能部门、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的建议、推荐、调整等事项。
5.研究对所属支部和党员的表彰、奖励、组织处理、处分等事项。确定本总支的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上报推荐人选。研究本总支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人选。
6.增补本总支委员会委员,审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须经本总支推荐出席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的人选。
7.党费、党建经费管理、使用等事项。
8. 党务公开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9.其他须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问题。
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宜
1.贯彻落实学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和具体措施。
2.本系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重大决策事项。
3.本系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律建设等事项。
4.本系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师引进、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特别需要政治把关的事项。
5.本系上报学院及院级以上各类代表人选推荐名单和各类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推荐名单事项。
6.本系年度经费预算、设备采购、图书资料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切块经费使用、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等事项。
7. 本系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与奖惩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进修的建议意见等事项。
8.其他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由系党总支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应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并提前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会议期间一般不搞临时动议,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作讨论和研究。
第十四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总支部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主持人按照议题梳理参会人的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不同意见讨论,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或举手形式,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或向学院党委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因请假未参会的委员可以向会议主持人表达个人意见并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情况统计。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作出决定,在作出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总支书记请假并获批准。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事中,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需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尤其是对不同意见和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记录清楚,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执行人和目标、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会议明确的执行责任人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党总支书记要认真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支部、全体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如在工作落实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重新进行讨论;在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会议决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暂停执行或变更决议,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相关人员,如变更决议,须经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1.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原决议执行;
2.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决议不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的;
3.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院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美术系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