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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忻州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

1、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师生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发展教职工党员要注重把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一线,信念坚定,爱岗敬业的优秀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教学科研骨干、学科、专业带头人等先进分子,吸收进党的队伍;发展学生党员要把信念坚定,思想上进,品质高尚,勤奋好学,工作突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吸收进党的队伍。

2、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发展党员工作要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从严政治标准、从严发展程序、从严审批把关、从严全程记实、从严监督检查、从严责任追究。

4、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5、发展学生党员要巩固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优秀教职工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习或工作单位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未满18周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各党支部要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五条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有以下基本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个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打算;4、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5、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要严肃认真撰写入党申请书,郑重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撰写入党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且要手写。如因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2、及时派人谈话。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

3、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学习)认真,思想上进,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4、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列为积极分子前一年(两学期)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大一学生列为积极分子只看前一学期成绩排名)要在全班的前1/2,积极参与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获得院系级及以上表彰的优先考虑。

5、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学或同事,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教职工积极分子一般可以采取党员推荐方式确定。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进行充分酝酿、研究决定。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28岁以下的师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推优应当由师生所在团支部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对在本班以外学生,如院系学生会、团委、社团组织等担任工作任务的,必须听取相关组织和单位的意见建议),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并及时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纪事卡》。院团委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指导。学生所在单位党支部对班团支部推荐的人选,经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进行充分酝酿后,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新生第二学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记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并认真填写《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记录卡》;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5、指导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有关栏目。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以学院党校和各党总支(二级党委)为主阵地,开展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活动。学院党校统一制定集中教育培训大纲和计划,认真组织基层党组织的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原则上每年举办两期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各党总支(二级党委)具体实施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工作,要制定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培训工作,明确培训要求,严明培训纪律,合理安排培训专题,认真组织学习讨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

基层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入党积极分子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探索实行理论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结束后学院党校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集中培训考试成绩达到75分,方可取得《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党建理论培训成绩有效期为4年。未取得《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的,要继续加强学习,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同意后可再次参加集中培训考试,根据本人意愿可不再参加培训,直接考试。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由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结合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察情况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可参照以下内容:

(一)结合自己的思想实际,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党的基本知识,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心得体会;

(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理解和思想认识;

(三)对国内外重大政治事件或重大形势变化的思想认识,并旗帜鲜明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立场;

(四)按照党员标准对照检查自己,进行自我剖析,取得思想进步的心得体会,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取得进步的心得体会。

(五)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自己要求进步的决心和信心。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及时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积极分子队伍中。对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中有严重错误的,包括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要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后予以取消,并报党总支(二级党委)和院党委组织部备案,视情节轻重,至少一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切实保障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从源头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总支(二级党委)和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

第十二条 党支部及时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在《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纪事卡》的基础上,按规定建立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记录卡》《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接转和认真审查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由其他单位转入我院的入党积极分子,须参加我院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考试成绩达到75分,方可取得《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并进入下一培养环节。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情况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随个人档案转交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以保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避免入党积极分子流失。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或工作调动前,基层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其及时向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和院党委组织部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积极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院党委同意后,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规定内容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根据发展计划,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时,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要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主要条件。政治标准主要包括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等方面。

除在政治、思想、纪律各方面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以外,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同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学生在列为发展对象时,前一年(两学期)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应处于所在班级前1/3以内,且最多有1门课程不及格(补考通过的视为不及格),同时入学以来受到系级及以上个人表彰;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学院及以上党委、政府、共青团等表彰的,如道德模范人物”“见义勇为个人等,或者担任学生干部(院、系、班主要学生干部职务),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表彰的,列为发展对象时,前一年(两学期)学习成绩平均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出所在班级前1/2以外。

教职工发展对象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师德高尚,师风清正,能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关心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听取群众意见时,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等方式进行,对学生发展对象要注意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干部、同宿舍同学的意见,对教职工发展对象要注重听取联系领导、部门领导、同科室人员、服务对象的意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对学生进行民主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对教工进行民主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工作所在部门、单位人数的2/3,少于10人的部门、单位全部人员要参加测评,并将民主测评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学院、所在部门、单位党务公开栏或网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所在部门或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接受培训等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和支部意见填入《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政审鉴定、集中培训情况表》。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因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并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原介绍人要向新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现实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全面客观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基层党组织还要征求并听取执纪执法部门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对教职工发展对象要征求并听取学院纪检、保卫、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对学生发展对象要征求并听取学生、保卫等部门的意见。

政治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调查结果,应当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结论性意见,应当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党组织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做好发展对象是孤儿、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外国人、发展对象有出国(境)经历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结论填入《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政审鉴定、集中培训情况表》。政审材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在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党校对发展对象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各党总支(二级党委)按拟发展人数的1.1倍确定并上报培训人数。培训采取专题辅导、个人自学、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重要制度规定;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院党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培训班,培训结束后组织专门考核,考核成绩要通知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考核合格的,党支部应当将考核合格结果记入《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政审鉴定、集中培训情况表》。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前期的材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纪事卡》《谈话记录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党员发展对象备案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政审鉴定、集中培训情况表》;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对照党员标准,认真分析发展对象的思想状况,并考察发展对象的工作态度、方法、成效如何,工作学习成绩排名、趋势如何,生活作风、习惯如何,对待同事同学的态度如何,综合其现实表现、群众意见等,进行集体讨论。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展,需要做进一步的培养考察:

1、对党不够忠诚老实,有意隐瞒历史;2、本人及家庭成员政治历史不清楚;3、未参加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集中培训考核不合格;4、学业成绩不符合要求;5、未列入发展计划;6、考察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7、材料不齐全。

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相关材料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委员会集体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党委,由党委组织部代表学院党委预审。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二级党委)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入党时年龄是否满十八岁;(2)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格式是否规范,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是否正确;政治信念、入党决心是否坚定,今后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打算是否积极;对少数民族师生,还要着重了解其对本民族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看法;(3)团推优、党员推荐的程序是否完备,档案材料中是否有《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纪事卡》;(4)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阶段的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培养时间的要求,档案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有《党建理论培训合格证》;(5)培养人同积极分子进行谈话环节是否完备,档案材料中是否有《谈话记录卡》;(6)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7)学习成绩排名是否符合规定,成绩单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8)审核荣誉证书原件,确保荣誉证书属于系级及以上表彰,档案材料中要有荣誉证书复印件。

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清楚,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2)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群众反映是否好,群众威信是否高,是否经过发展对象公示环节;(3)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4)发展对象阶段的培养教育考察环节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培训结果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经审查认为程序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改进后再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发展。

审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党委组织部预审结果及时汇报院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二级党委),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我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和学院党委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当经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与会党员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审查情况一般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表决后,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表决票由党总支(二级党委)统一印制,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要保存三年以上;

6、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应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8、支部大会决议通过后,发展对象表态。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委员会完善和集体审议后,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党总支(二级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的内容为:

1、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包括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2、通过同发展对象谈话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等方式,对拟发展人员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和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进行考察;

3、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4、在审议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扶贫顶岗实习支教和专业实习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预备党员,但可以将实习支教和专业实习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分子,向相关党组织进行推荐,相关党组织要着重考察培养。

第三十二条 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院党委委员、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党委汇报。

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其他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院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建立《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党委决议通知党支部和本人,由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院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教职工和学生,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省高校工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支部应当与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详细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规矩,指导其根据入党时支部大会党员提出的意见和支部大会决议,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的学习和锻炼计划。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程序一般为:奏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个学时。

在预备期内,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定期与预备党员谈心。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本人指出,同时应当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考察期只能延长一次;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6)在预备期间,有违纪违法严重错误,包括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发现本人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总支(二级党委)和院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1、预备党员应当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向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提出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3、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在一定范围公示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注意听取入党介绍人、辅导员、部门领导等人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支部大会的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及征求到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员讨论发言;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票由党总支(二级党委)统一印制,表决原始统计结果在党总支(二级党委)一般应保存三年以上。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方面的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的要求相同。

6、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应当及时将转正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7、支部大会决议通过后,预备党员表态。

8、党总支(二级党委)委员会对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集体审查,并将意见填入相关材料。将审查结果报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审批,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的预备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组织提出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二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归档和交接,经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后,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我院的毕业生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对于转入我院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院党委组织部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转入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交院党委组织部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并严格履行档案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院党委每年年初要在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高校工委。

第四十七条 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违规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山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由学院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忻州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