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院政字〔 2003 〕 12 号)
学生成绩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使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目的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准确地反馈学生学习质量信息。
第二条 考核也是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通过对学生考核借以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励、评定学位等提供重要依据。
二、考核科目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选修课均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一般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
第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以考试为主,选修课一般以考查为主。各专业、各年级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应在学期初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考核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课程,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采取开卷考试、抽签口试、论文答辩式考试等形式,但专业必修课应以书面闭卷考试为主。
第八条 考查课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践、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上课考勤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不能让考查成为变相考试。
三、考试命题
第九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均应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命题。试题要突出重点,覆盖面宽,难易有一定的梯度。学生自学内容、指定参考书上的内容要占一定的比例。知识考核、能力考核和创新意识检验并重。题型符合课程的特点和要求。
第十条 每门考试课程至少拟出水平相当的 A 、 B 两套试题,并同时制定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第十一条 凡同一大纲,教材、教学时数相近的课程,都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各科命题人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必要时亦可请外校命题或借用外校相同类型的试题。
第十二条 建立题库是完善考试制度、提高命题质量的重要措施,各教学单位要逐步建立起题库。已建立起题库的课程利用试题库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从确定考试命题起,即应对试题进行严格保密,试题的印制、转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各科试题要在该科考试前两天印好,为便于试卷密封,试卷印制时应专门设计,打印密封线,让考生将本人姓名、学号等写在密封线以上。
第十四条 考试试题是有关教学的重要文件材料,各系(部)必须按教学档案要求全部归档。
第十五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可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考试重点,不得限定、缩小复习范围。
四、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第十六条 各考试科目一般在考试前 2-3 天停课进行复习。考试时间尽量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一周。闭卷笔试一般限定在 110 分钟,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确定时间的长短,但必须经系(部)主任同意。
第十七条 各系(部)必须对监考教师和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与考试要求,并公布各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考场及监考等安排。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各系的教室在考试期间要服从学院统一调配。各系在考前要组织学生清扫和布置考场,营造一个严肃、整洁的考试环境。考试期间各系要指定专人按时开关考场门,以保证全院考试的顺利进行。
五、考场纪律
第十九条 考试是为了帮助学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了解教师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全院师生都应严肃认真地对待。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守责》,考生必须遵守《试场规则》。
第二十条 监考守则
1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试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
2 、监考人员在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的《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做到《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与试卷所写姓名、班级、学号和考生本人相符。
3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试题因印刷文字不清,考生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4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将舞弊情况如实添入《试场报告单》,专业课报所在系,公共课报教务处。
5 、监考人员在考场集中注意力监考,不准阅读书、报和谈话说笑;不得随意出入考场,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准抄题、做题,不得长时间地守在一个考生附近看其答卷。
6 、考试时间终了前 15 分钟,监考人员提醒学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
7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8 、考生在开考 30 分钟后提出退场时,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试卷是否齐全。
9 、考试中如续卷纸或草稿纸等不够,可由一名监考教师迅速到所在监考系办公室领取,以免离开考场时间太长而给作弊学生留下机会。
10 、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按《忻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试场规则
1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等与考试有关的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按试场编号或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学生证》等与考试有关的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供监考教师与巡视人员核对检查。学生要自觉遵守考场规定,维护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2 、试题如有字迹不清的情况时,可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许提问与答案有关的问题。答案全部写在 " 答题纸 " 上,按规定填写好系、班、学号、姓名等。不得在 " 答题纸 " 上作任何标记。不得将答卷写在题纸上,否则无效。答题完毕要把试卷整理好,交监考教师后方可离开考场。
3 、考生迟到 10 分钟不得入场,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4 、考生要认真答题,不得携带 BB 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携带任何课本、参考书、工具书、作业本、计算器(特殊规定除外)等,不得传换试卷和试题,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冒名替考等。违反上述规定者,由监考教师在试卷上注明 " 作弊 " 等字样。根据《忻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暂行规定》,给以相应的处分。
5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批准可暂离考场,且必须有一名监考教师跟随监督。
6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议论或逗留。
六、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他课程各系(部)应尽量组织任课教师按标准答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系(部)除了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还应要求阅卷教师完整保留好考试试卷上的密封,待评卷全部完毕登记学生考试成绩时再由指定的专人予以开封。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也采用百分制),对于违纪或作弊者记零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学生成绩由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公共课由公共部把成绩交考生所在系办公室)统一交教务处和学工部。学生有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评卷教师不负责接待学生查卷,如有特殊需要查卷者,应向系(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派专人邀请评卷教师共同复查,如果更改成绩,评卷教师应在卷面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或考试课程所在的教研组应写出试卷分析。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 AB 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和考试总结等考试文件应长期保存备查,每届学生的考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二年后再统一销毁。
七、考试领导与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部考试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协调实施。期末考试前各系(部)成立系部党政领导参加的考试领导小组,安排处理考试期间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各系(部)妥善安排好学生自习场所及生活,并抽调部分干部参加考试巡视。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应建立健全学生考试监督渠道,监督、揭露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违反学院规定的现象。学院鼓励和保护学生勇于向系(部)领导、教务处、学工部、院纪检直至院长、书记揭露学生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在考核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