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院政字 〔 2005 〕 34 号
( 2005 年5 月31 日 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记载学生学习成绩,以修满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为合格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发挥教师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二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学时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学时学分由理论课程学分、实验课程学分、实践课程学分三部分组成。
理论课一般每学期每周 1 课时计 1 学分。
实验课一般每学期每周 1 课时计 1 学分。
综合性实践课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政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劳动等,其学分数按实际周数和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计算。
第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构成。
质量绩点分为 5 档,即:
90-100 分,绩点为 4 ,
80-89 分,绩点为 3,
70-79 分,绩点为 2 ,
60-69 分,绩点为 1 ,
59 分以下绩点为 0 。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 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总学分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条 学院设立创新与实践能力学分 , 鼓励学生发明创造,发表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记 6 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记 6 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记 3 学分;出版著作参照论文标准执行。文学艺术作品、译作等的学分认定标准另定。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如挑战杯、数学建模、英语口语、辩论赛等)者按等级分别记分(省级奖最低等者记 1 分,以此类推;国家级奖最低等者记 2 分,以此类推)。学生在校期间完成获奖科技制作作品,经系评审组评审认可,记 2 — 4 学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六大类。
(一)公共必修课:指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身体素质与基本能力进行综合教育的课程,包括公共政治理论、外语、体育、计算机理论及技术、军事理论等。
(二)公共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在全院范围内开设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课程主要由教务处确定。
(三)学科基础课:指为夯实学生专业基础,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教育类课程和学科类课程,后者在一级学科范围内或跨一级学科设置。
(四)专业必修课:指为保证基本培养规格与要求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理论课和实践课。
(五)专业选修课:指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其目的是加强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体现专业特色。
(六)实践课:指为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科技创新能力而设置的必修性实践环节,包括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训、劳动等。
第四章 教学计划构成
第七条 本科生毕业学分为 170 — 180 学分。专升本学生毕业学分为 70 — 80 学分。
第八条 本科生各类必修课学分应占总学分的 75% 左右,各类选修课占总学分的 25% 左右。
第九条 文科公共必修课中,包含政治理论课(含思想品德) 15 学分,大学英语 16 学分,大学体育 6 学分,计算机理论及技术 8 学分,军事理论 1 学分。实践课程中,军训 1 学分,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 6 学分,毕业论文 6 学分,劳动 1 学分。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 70 学分左右。
第十条 理科公共必修课中,包含政治理论课(含思想品德) 13 学分,大学英语 16 学分,大学体育 6 学分,计算机理论及技术 8 学分,军事理论 1 学分。实践课程中,军训 1 学分,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 6 学分,毕业论文 6 学分,劳动 1 学分。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 70 学分左右,其中高等数学和大学物理,根据专业类型设定必修学分。
第十一条 专业选修课文、理科各 30 — 35 学分。公共选修课文、理科各 10 学分。专升本学生公共选修课 4 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系主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表(说明先修后修的次序)、考核方法、学制、学位授予等。
第五章 选修、免听、免修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本科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开设选修课。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参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系和教研室委派教师予以指导。其中有严格先修后修关系的课程,应选修先行课程,再学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第十四周根据学院和系公布的《选课一览表》对下学期的修读课程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学秘书填写《预选课单》。系主任在全面考核学生的基础上,根据《预选课单》确定选课学生名单,并指定专人填写《选课通知单》,一式两份交给系副主任。系副主任汇总《选课通知单》并具体落实专业选修课的开课时间和地点后,在学期的第十七周将《选课通知单》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送辅导员通知学生下学期按时上课。公共选修课的《选课通知单》由各系副主任汇总后转交各有关教学单位,并征得该单位领导的认可。有关教学单位将各系《选课通知单》汇总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落实开课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各教学单位。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登在《选课通知单》上交回系办公室,由系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生在开学后的一周内可对所选选修课程试听,在开学后的第二周内对所选课程作改选或退选,逾期不再办理。改选课程须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签字,退选课程须报知任课教师。凡自行改选或退选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记,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选课人数未达 20 人的课程,该门课程原则上停开。由于选课人数未达规定要求而停开课程或由于选课时间发生冲突,由系主管教学副主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并重新填写《选课单》。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每学期最少不得少于 15 学分,最多不得超过 34 学分。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选修时须注意学科间的交叉,普招本科生文理交叉课得分不少于 4 学分;专升本学生不少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