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关于教材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教材管理建设,不断深化教材制度改革,适应我院办学规模迅速扩大的形势,使教材的订购、入库、发放等环节的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材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1 、教材管理的指导思想
(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面向。
( 2 )以选用优秀、适用教材为主,选用与自编相结合,突出特色与优势。
( 3 )积极开展教材研究,努力提高教材质量。
2 、教材管理的任务
( 1 )加强教材管理建设和教材研讨工作,努力保障选用国内先进、适用教材。
( 2 )建立和完善教材管理制度,保证教材征订、发行和供应的顺利进行。
( 3 )及时提供最新教材信息,做好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的推荐工作。
( 4 )加大多媒体教材建设与引用力度,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二、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选用教材,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合格评估方案》中有关规定,选用获奖教材和其他优秀适用的教材,使所选教材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在保证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提高我院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 1 )优先选用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教材及获奖和全国公认优秀教材。专业目录规定的主要课程至少要有 85% 以上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和公认的水平较高的教材(含教育部推荐教材)。
( 2 )在自编教材和统编教材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择优选用统编教材。省部级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按经过论证批准的内容选用教材。教师自编教材(不含辅导材料),一般只供教师开选修课使用,使用前必须填写《参编教材发放审批表》,经有关系(部)领导审查批准方可使用。
( 3 )一门课程多种版本教材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择优选用。在确实无合适教材或无出版教材的情况下,经有关系(部)审查并报教务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自编自用。
( 4 )每门课程应至少保证有一种适用教材使用。选用的教材应具备与本门课程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教材征订的基本程序
( 1 )教材征订每年分春季、秋季两次进行。教材科应提前摸清库存教材数量,做好教材预订工作。
( 2 )教材征订期间,由教材科及时将《教材征订信息目录》、《使用教材预订明细表》送达各教学系(部)。
( 3 )各系(部)由主讲教师参照《教材征订信息目录》,提出教材使用版本,由专人负责填写《使用教材预订明细表》,准确提出选用教材的名称、编者、出版社、征订代号、使用班级和数量,如需《教材征订信息目录》以外的教材,应向教材科提供所需教材的名称、作者、版本、出版发行单位等详细情况,并由系(部)主任审定签名盖章,按时报送教材科。
( 4 )选修课教材的预订由任课教师统计学生人数,经所在系、部主任审定签名盖章,报送教材科,一般购买一届。如学生人数变动较大造成积压,由各系(部)负责处理。
( 5 )教材科根据各系(部)报回的《使用教材预订明细表》进行汇总,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签字后,教材管理人员方可填写教材征订单,一式三份,主管处长、教材科和订方各一份。
( 6 )教材征订工作中,选用的发行单位要遵守合同,送书上门,到书及时,所订教材要保证质量,正版合法。
( 7 )因发行单位、运输部门或其他原因,所订教材逾期未到,由教材科及时派人外出购买;确实无法购到时,由教材科与用书单位商议并报主管院长,确定补救办法。
四、教材发放的基本步骤
( 1 )所有教材必须由教材科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和出售教材。
( 2 )教材科购回教材后应及时通知系(部)领取,发放教材以各系(部)填报的《使用教材预订明细表》为依据。各系(部)所订教材要按时使用,不得无故拖延或弃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时,须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妥善处理。
( 3 )学生领取教材应以班为单位。各系由辅导员或教学秘书,按实有人数将所订教材一次性全部领取,入学较晚的学生可单独领书。学生领取的教材,如发现印刷和装订等质量问题,可在一周内调换。
( 4 )学生因退学、转系等原因要求退书,必须由系和学生处签名盖章并经教务分管处长批准,对于保存完好者,可全价退书,否则不予退书。
( 5 )教师领用教材,由各系(部)在登记表上填写本学期任课教师姓名、所需教材名称和数量,经系(部)主任签字后送教材科。教材科依照填报内容发放教师用书。已领过同一版本教材的教师不得重领,不任课的教师不能领取。
( 6 )教师自编供选修课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不入学院教材库,应让学生自愿选购,但需经系(部)、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使用。
( 7 )教师用书所需费用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由计财处核销。学生书款结算应以班为单位,由教材科向计财处提供出库清单,作为学生书款结算的依据。
五、其它
( 1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 2 )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 3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