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院政字〔 2006 〕 22 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严肃教学纪律,努力防范和尽量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出现失误,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超过 5 分钟。
2 、教师上课期间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3 、教师因个人原因在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4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5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部规定标准,影响教学效果。
6 、由于命题教师主观原因或负责人把关不严,导致所命试题出现赋分不准、选项不全等情况,导致学生无法做答。
7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8 、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9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等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
10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检修教学设施,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11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修理,影响正常教学使用。
12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 、在课堂教学和学术报告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不健康的内容。
2 、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3 、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时间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5 、未经批准,擅自缩减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1/4 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 3/4 。
6 、未经教务处批准,系、部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停课等后果。
8 、擅自变更教学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
9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重要实验设备损坏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10 、因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1 、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泄漏试题或丢失试卷。
12 、监考迟到、擅离岗位,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13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故意纵容、帮助学生作弊,造成不良影响。
14 、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遗失或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5 、选用教材有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16 、开学已达一周仍缺供教材 20% 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17 、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考试成绩、学历、学位、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18 、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19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与单位隐瞒不报。
20 、对教学事故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
21 、其他干扰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 、学院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后,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及时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核认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或处理。
2 、各系、部发现教学事故后,由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教务处备案或处理。
3 、对教学事故进行隐瞒、拖延,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4 、实行教学事故举报投诉制度。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教学事故,由学院研究处理。
(二)处理办法
1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核减责任人当月 30%—50% 的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
2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全院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津贴,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按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 、在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作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院予以解聘直至辞退。
4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和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
5 、当年出现多项一般教学事故或一项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学院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6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向所在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其他
1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