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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院政字〔201349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决定对“院政字[2005]38号”文件予以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23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全校教师中遴选,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下设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分委员会主任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系提名,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备案。

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审查各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等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相关规定的,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各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本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二)根据本细则第七、九条有关规定,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三)根据本细则第八条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四)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有关建议事项。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处理有关学士学位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系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三)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表明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其它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

(三)考试作弊;

(四)未达到学院确定的本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最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要求;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

()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

() 未修满规定的素质拓展学分。

第九条 在低年级受过记过处分,在校后期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

2、毕业时考取公务员、参军入伍、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或参加“西部计划”等;

3、自受处分学期至毕业学期,勤奋努力,成绩优异,其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前1/3以内;

4、在各类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5、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学术论文;

6、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八、九条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教务处汇总各系上报材料并进行初审,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方式作出决定。决定必须在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到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三)将所做决定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分委员会应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教学过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省学位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原授予决定并收回学位证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系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3级以前的本科生执行原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O一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