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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忻州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字〔2013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营造优良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和《忻州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要求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的专项委员会之一,向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专门机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二)对学位论文作假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具体工作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学位论文各项管理及审查制度。

(二)负责组织全院学位论文质量检查工作。

(三)负责接受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判工作。

(四)其他日常办公事务。

第六条 各教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

(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各教学系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审查与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

(二)各教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各教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本系的学位论文进行复查。复查应包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申请学士学位人数的30%。对他人举报或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审核,并书面通知论文作者参与复查工作,充分听取作者的陈述及申辩。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有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审定。

(四)复议。学位申请人如对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有疑议,可在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复议的认定工作并依照复审结果做出其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对学位论文重复率的检测结果,按以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士学位论文重复率小于等于30%,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答辩。重复率大于30%,视为检测未通过,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二)对论文中有抄袭行为或论文本身重复率高,却借助技术手段或各种方式在论文重复率的检测中降低重复比例的,按作假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单位,学院将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中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