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促进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出现失职、失误、违反规定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严重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
2、教师上课期间(含指导实验、监考)接听、使用通讯工具,监考期间聊天、看杂志等;
3、教师除因公外出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或因主观原因错登、漏登学生成绩达2人次;
5、教师批改作业未达系、部规定标准;
6、由于命题教师主观原因或负责人把关不严,导致所命试题出现赋分不准、选项不全等情况;
7、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8、教学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未及时供应教材,影响教学秩序;
9、教学管理人员因课程教学计划审查不严或教学任务书录入错误,造成排课冲突;
10、因管理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不足5分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11、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检修教学设施,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12、其他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没有教案且听课检查人员发现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3、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变更上课(考试)时间、地点、班级;
4、成绩报送后,因主观原因错登、漏登成绩超过3人次;
5、教师所命试题题量偏少或偏易导致开考后1/2时间内有60%以上学生交卷;
6、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妨碍正常教学;
7、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未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未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8、监考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
9、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和实验室,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排错考场、或其他主客观原因致使上课、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
10、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修理,影响正常教学使用;
11、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教室教学设施等或擅自出借、使用教室等公共设施;
12、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级各类考试,有关单位不能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13、其他可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的情况。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违反“红七条”相关规定;
2、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考试期间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
3、教师辱骂或体罚学生,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4、教师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5、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考题或在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
6、教师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7、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私自委托他人代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8、因教师责任,造成重要实验设备损坏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9、因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10、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遗失或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1、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考试成绩、学历、学位、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
12、未经批准,擅自缩减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3/4;
13、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14、教学事故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态度不端正、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妨碍学院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
15、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停课等后果;
16、教学管理人员违规操作教务系统,致使数据失实,严重影响教学管理;
17、开学已达一周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18、其他干扰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19、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较大教学事故;
20、其他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情况。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学院检查人员或教学单位发现教学事故后,要及时报告教务处,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须及时通知有关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形成处理意见,系(部)主任、书记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学事故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对教学事故进行隐瞒、拖延,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二)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核减责任人处分生效当月绩效工资的50%,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较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进行处理。较大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人处分生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除责任人处分生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取消当年评优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晋级的资格,并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3、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和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参考。
4、当年出现任何教学事故的单位均不能参加学院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也不能在年度考核为优秀。
5、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
四、其他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06〕22号)文件同时废止。